仲裁的特点
作为一种解决
财产权益纠纷的民间性裁判制度,仲裁既不同于解决同类争议的
司法、
行政途径,也不同于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
调解和
当事人的自行
和解。其具有以下特点:
(一)自愿性
当事人的自愿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点。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即是否将发生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提交仲裁,交予哪个
仲裁机构仲裁,
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以及仲裁的
审理方式、
开庭形式等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
协商确定的。因此,仲裁是最能充分体现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争议解决方式。
(二)专业性
民商事纠纷往往涉及特殊的知识领域,会遇到许多复杂的
法律、经济贸易和有关的技术性问题,故专家裁判更能体现专业权威性。因此,由具有一定专业水平和能力的专家担任
仲裁员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决,是仲裁公正性的重
要保障。根据我国
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机构都备有分专业的,由专家组成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进行选择,专家仲裁由此成为民商事仲裁的重要特点之一。
(三)灵活性
由于仲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
意思自治,仲裁中的诸多具体程序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与选择,因此与
诉讼相比,
仲裁程序更加灵活,更具有弹性。
(四)保密性
仲裁以
不公开审理为原则,这是世界性的通行做法。我国有关的仲裁法律和
仲裁规则在明确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的同时,还明确规定了仲裁员及仲裁
秘书人员的保密
义务。因此当一事人的
商业秘密和贸易活动不会因仲裁活动而泄露,仲裁由此表现出极强的保密性。
(五)快捷性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
仲裁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发生
法律效力。这使得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能够迅速得以解决。
(六)经济性
仲裁的经济性主要表现在:第一,时间上的快捷性使得仲裁所需费用相对减少;第二,仲裁无需多审级收费,使得仲裁费往往低于诉讼费;第三,仲裁的自愿性、保密性使当事人之间通常没有激烈的对抗,且商业秘密不必公之于世,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今后的商业机会影响较小。
(七)
独立性
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和其他机构,仲裁机构之间也无隶属关系。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独立进行仲裁,不受任何
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
干涉,亦不受仲裁机构的干涉,显示出极大的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