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执行
按照我国
民事诉讼法和
仲裁法的甫关规定,对中国的
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
仲裁裁决,一方
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
住所地或者
财产所在地的
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人向
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中国涉外
仲裁机构的
仲裁裁决,须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裁决书正本。如果申请人为外国一方当事人,其申请书须用中文文本提出。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
民法院应当
裁定中止执行。按照《民诉意见》第315条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被执行人应该提供财产
担保。人民
法院裁定
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
终结执行。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
仲裁协议重新
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
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