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条件
由于个人
独资企业具有投资主体的单一性、经营管理的直接性的特点,与
公司大为不同,所以个人独资企业法没有对企业的组织机构作出具体规定,而是集中在投资人的条件以及企业设立的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是指以其
财产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
自然人。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投资的财产必须是
私人所有的财产。关于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条件,个人独资企业法并未规定其
积极条件,而只规定了其
消极条件,即不得成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条件。该法第16条规定:
法律、
行政法规禁止从事
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
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这一规定表明,除法律、
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自然人以外,其余自然人均可以作为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就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包括:(1)
法官,即凡取得法官任职资格、依法行使
国家审判权的
审判人员;(2)检察官,即凡取得检察官任职资格、依法行使国家
检察权的检察人员;(3)人民
警察;(4)
国家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