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一)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条件
由于个人
独资企业具有投资主体的单一性、经营管理的直接性的特点,与
公司大为不同,所以个人独资企业法没有对企业的组织机构作出具体规定,而是集中在投资人的
条件以及企业设立的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是指以其
财产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
自然人。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投资的财产必须是
私人所有的财产。关于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条件,个人独资企业法并未规定其
积极条件,而只规定了其
消极条件,即不得成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条件。该法第16条规定:
法律、
行政法规禁止从事
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
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这一规定表明,除法律、
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自然人以外,其余自然人均可以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就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包括:(1)
法官,即凡取得法官任职资格、依法行使
国家审判权的
审判人员;(2)检察官,即凡取得检察官任职资格、依法行使国家
检察权的检察人员;(3)人民
警察;(4)
国家公务员。
(二)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权利
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财产享有
所有权。独资企业成立时的出资和经营过程中积累的财产都归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所有。此处的财产主要是指企业的有形财产,如房屋、机器、设备、原材料等,不包括
工业产权、
专有技术等无形财产。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有关
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
继承。由于独资企业投资人的人格与企业的人格密不可分,企业
财产所有权均归投资人,所以投资人对于企业财产享有充分和完整的支配与
处置权,他可以将企业财产的某一部分转让给他人,也可以将整个企业转让给他人。同时,当投资人
死亡或被
宣告死亡时,其继承人可以依
继承法的规定对独资企业行使
继承权。
(三)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
债务承担无限
责任。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8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
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
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换言之,以投资人个人财产出资设立的,由投资人的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以投资人的家庭财产出资设立的,由投资人的家庭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由于我国目前尚无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往往难以区分,实践中主要根据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投资登记来确定投资人是以其个人财产还是家庭财产来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