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关系的当事人
(一)
票据关系的基本当事人
票据关系的基本当事人是指票据一经成立即已存在的当事人,包括
出票人、收款人、
付款人。他们是构成票据
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基本当事人在票据形式上的不存在或不完全,
票据法律关系就不能成立,票据也就无效。
(二)
非基本当事人
指票据已经成立,通过各种
票据行为而加入票据关系中的当事人。如
背书人、
保证人、
参加付款人、
预备付款人等。非基本当事人并不是任何票据都存在的,一般说来,
票据债务人为非基本当事人时,在票据
法律关系中所承担的
义务也较基本当事人轻,仅为副票据义务或辅助的票据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