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y for Honor,在
持票人可以行使
追索权时,为特定
票据债务人的利益,由
付款人或
担当付款人以外的人代为付款,以阻止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一种
行为。参加付款只适用于
汇票和
本票,
支票则没有参加付款制度。参加付款的参加人,不论何人都可以充当。但是,如果汇票上记载有
参加承兑人或者
预备付款人,在付款人不付款时,持票人应当先向参加
承兑人提示付款,再向预备付款人提示付款。如果参加
承兑人或预备付款人付款,则此二人即为参加付款人。如果此二人不付款,那么其他任何人都可以任意参加付款。此时持票人不应拒绝其参加,否则对于被参加付款人及其后手丧失追索权。
票据上的任何
债务人都可
作为被参加付款人。参加付款后,参加付款人对于承兑人、被参加付款人及其
前手取得持票人的
权利,但不得再以
背书转让票据;被参加付款人的后手
免除债务。持票人则应将票据及收款清单
交付参加付款人,如有
拒绝证明时应一并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