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paratory Payer,
出票人或
背书人在
票据付款人以外,所记载的
作为预备将来
参加承兑或者
参加付款的人。预备
付款人制度只适用于
汇票。因汇票付款人并没有必须
承兑或付款的
义务,有权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此时
持票人可以行使
追索权。如果指定了预备付款人时,持票人在遭到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时,便可以再向预备付款人请求承兑或者请求付款,如果预备付款人同意参加承兑或者参加付款,持票人则不得行使追索权。预备付款人与付款人和
担当付款人不同,其有以下特征:(1)预备付款人制度只适用于汇票,而付款人为汇票、
本票和
支票所
共有,担当付款人制度则适用于汇票和本票。(2)预备付款人由
出票人或
背书人记载,而付款人只能由出票人记载,担当付款人则由出票人记载或者由汇票付款人在承兑时记载。(3)预备付款人是
任意记载事项,付款人则是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4)预备付款人为第二付款人,只有在付款人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时,持票人才可以向预备付款人
提示承兑或者
提示付款。付款人则是第一付款人,持票人应首先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担当付款人只是代替付款人付款。(5)指定预备付款人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行使追索权;指定付款人的目的是委托付款;指定担当付款人的目的是为了方便付款人。预备付款人不是
票据关系当事人,只有在其参加承兑或者参加付款后才加入
票据关系。预备付款人的承兑与付款的效力,等同于参加承兑或者参加付款的效力。中国《
票据法》没有规定预备付款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