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特征
保险的特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的互助性。保险是多数人在互助共济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是聚积多数人的力量来分担少数人的
危险的
保障措施。保险的核心在于,多数
投保人通过缴纳
保险费,由
保险人建立保险基金,对因
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受到损失的
被保险人进行
补偿。因此,互助共济是保险制度建立的基础。
2.保险的补偿性。保险是
投保人以缴纳保险费为代价,在将来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对事故损失给予补偿的一种制度。在
财产保险和
人身保险中,保险的补偿性表现不尽相同,前者就是对损失按照赔偿原则进行
经济补偿,后者则是按约
定金额进行给付。
3.保险的射幸性。也称为保险的损益性。在保险中,投保人
交付保险费的
义务是确定的,而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则是不确定的,取决于不确定的危险是否发生。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就要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若没有发生保险事故,则保险人只收取保险费,而无
保险责任。这就是保险的射幸性。
4.保险的自愿性。也称为保险的契约性,它是指保险需通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
保险合同而发生,而保险
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以合同
自由为最高原则,
保险公司和其他人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除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
5.保险的储蓄性。这主要体现在人身保险中。人身保险的特征之一是将现实收入的一部分通过保险的方式进行储存,以备急需时或年老时
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