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产保险合同。企业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企业作为投保人以其自己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以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他人的财产为保险标的,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担被保险财产的毁损、灭失风险责任的合同。
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的
标的可以是有形之
动产或者
不动产。具体表现为如下财产: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装修设备;建造中的房屋、建筑物和建筑材料;机器及设备;工具、仪器及生产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管理用具及低质易耗品;原材料、半成品;在产品、产成品、库存商品;账外或摊销的财产等。下列财产不在企业财产的保险范围内:土地、矿藏、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和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产品;
货币、票证、
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以及无法
鉴定其价值的财产;违章建筑、非法占用以及正处于
危险状态下的财产;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在企业财产保险中,保险人承担被保险财产的风险责任为自然灾害事故,一般包括:火灾;爆炸;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震、地陷、崖崩;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等,以及
被保险人在发生
保险事故时,为了抢救财产或者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措施而造成被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
保险责任的除外责任范围包括:
战争风险、军事行动或暴力
行为;核风险;
道德风险;间接损失;保险标的自身
瑕疵、未经采取防护措施的暴风、雨、雪损失;以及
当事人之间特约的其他
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