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与资金营运限制
1.
再保险的强制。再
保险是指
保险人将其承担的
保险业务,以
承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
行为。根据
保险法第102条的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
2.自留
保险费的限制。经营
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
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
公积金总和的4倍。对于经营
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其当年的自留保险费不受限制。
3.承保
责任的限制。保险公司对每一
危险单位,即对一次
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4.资金营运的限制。
(1)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
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和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2)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
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
(3)保险公司运用的资金和具体项目的资金占其资金总额的具体比例,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5.经营禁止行为。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欺骗
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
受益人;
(2)对
投保人隐瞒与
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3)阻碍投保人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
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
告知义务;
(4)
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给予保险
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
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5)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
理赔,骗取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