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性债权
以下海事赔偿请求,无论赔偿
责任的基础有何不同,均可请求责任限制,因此被称为“限制性债权”:
1.船上发生的或者与
船舶营运、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人身伤亡或者
财产的
灭失、损坏,包括对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造成的损坏,以及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的赔偿请求;
2.海上货物运输因迟延
交付或者
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因迟延到达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
3.与船舶营运或者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侵犯非
合同权利的
行为造成其他损失的赔偿请求;
4.责任人以外的其他人,为避免或者减少责任人按照
法律规定可限制赔偿责任的损失而采取措施的赔偿请求,以及因此项措施造成进一步损失的赔偿请求。
以上请求无论提出的方式有何不同.都可以限制赔偿责任。但第4项涉及责任人以合同约定支付的报酬,责任人的支付责任不得援用本条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