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ab Legal Family,又称“伊斯兰
法系”。世界性的宗教法之一,是信奉伊斯兰教的阿拉伯各国和其他穆斯林
国家法律的统称。以《古兰经》、《圣训》为其主要内容;“类比”和“公议”是创制
法律的重要方法,法律和宗教教义、教规密切相联。在中世纪,特别是公元8到9世纪,阿拉伯帝国全盛时期,东起印度河流域,西临大西洋,从喜马拉雅山麓至地中海沿岸,这一广大地区各国均信奉伊斯兰教,以兼具宗教和
道德的“伊斯兰法”为调整社会关系的准则,这种“伊斯兰法”属于阿拉伯法系。19世纪下半叶,许多伊斯兰教
国家对传统法律进行改革,大量引进西方国家的法律,大多数国家的
宪法、民
商法、
刑法、程序
证据法领域,西方的法律已占据主导地位。但由于伊斯兰教在这些地区中仍是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之一,因而在各穆斯林国家中,伊斯兰法的影响仍然存在,尤其在
婚姻、
家庭和
继承法方面,传统法律影响较大。此外,仍有少数国家基本上适用传统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