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ivilege of Officials,中国古代以官抵罪的制度。晋律规定免官比三岁刑,为以官抵罪的开始。官当之名,始于陈。《隋书·
刑法志》载
陈律规定,五岁四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余并居作。其三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余一年赎。若公坐过误,
罚金。其二岁刑,有官者,赎论。隋《
开皇律》规定,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唐律规定,如五品以上官,私罪一官当徒二年,公罪三年;九品以上官,私罪一官当徒一年,公罪二年。其以官当流者,三流同,比徒四年。如有兼官,先以高者当;如罪轻官品高,抵罪后留官收赎;罪重官品低,则余罪收赎;如历任各种官职,“若有余罪及更犯者,听以历任之官当”。如因官当去官者,依其情况,或一年后降原官一等任用,或三年后降原官二等任用。明清律无此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