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ttling Disputes and Conflicts,先秦
法家的
法律主张。他们认为法的功效就是“定分”,即确定事物的
权利名分。权利名分确定以后,便可“止争”,即制止争乱。“定分止争”的本质就是要求用法律将封建等级制度和
私有财产制度确定下来。
商鞅在论述法律起源时说,随社会的发展,人与人之间争夺激烈,为了“定分”、“止争”,就必须“立禁”,法律由此产生。而法律产生以后,将事物的权利名分予以规定,这样又可以禁止人们之间的争夺。
慎到亦认为,法是“定分止争”的工具。他说“一兔走街,百人追之”,是因为兔的名分未定;而满市积兔,人皆过而不顾,并非不想要兔,而是名分已定之故。先秦法将法与
财产联系起来,主张用法律来确认私有
财产权,在
中国法律思想史上是一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