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ecial 301 of United States Trade Act,简称“特别301条款",美国贸易法“301条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产生的背景是,20世纪70年代末期,美国针对本国连续出现的外贸赤字展开调查研究,所得到的结论是,由于美国的
知识产权在世界范围内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高科技的优势难以有效发挥,因此给美国经济造成重大损失,这是造成外贸逆差的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因此,国会通过了有关
议案,今后与国外签署
贸易协定必须要有保护知识
产权的条款,否则不予批准,从此把
国际贸易与知识产权连在一起。在美国《1984年贸易与关
税法》第182节中,首次以
法律的形式把知识产权与外贸的关系加以明确,并在《1988年综合贸易与
竞争法》第1303节中对其内容作了补充,以后
作为《1974年贸易改革法》的182节归入美国
法典第19卷的2242节,这就是一般俗称的美国贸易法的“特别301条款"。“特别301条款"的主要内容是,当美国和国外发生贸易关系时,如果发现其他
国家存在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即对美国的知识产权缺乏足够而有效的保护,阻碍依赖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美国人公平、
平等的市场准入,都可以依据美国贸易法“301条款"(包括美国贸易法“超级301条款")所规定的程序,采取措施进行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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