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法帮网法律百科> >美国贸易法“超级301条款”

  美国贸易法“超级301条款”

摘要

Super 301 in United States Trade Act,简称“超级301条款"。起源于《1984年贸易与关税法》中的310节,《1988年综合贸易法与竞争法》第1302节对其内容作了增补,以后作为《1974年贸易改革法》的第310节归入美国法典2420节。1994年9月27日《乌拉圭回合贸易协定法》对310节作了进一步的修订。“超级301条款"是针对自由贸易的,与美国贸易法“一般301条款"相比,主要有三点不同之处:一是“一般301条款"由美国的申诉人提出,然后由美国贸易代表选择决定,而“超级301条款"的调查是由美国贸易代表直接发起的,而且是带有强制性的,即美国贸易代表必须进行这样的调查,以确定不公平贸易重点国家及重点做法;二是“一般301条款"没有法定有效期限,而“超级301条款"有明确的法定有效期限,原定为1989—1990两年内实行调查,四年后自动期满,可是1994年美国对此作了修改,1996年、1997年又以行政命令延长,复活了“超级301条款",使其至今仍然有效;三是“一般301条款"的调查通常每次是针对某一工业领域的贸易壁垒,而“超级301条款"是针对所有贸易壁垒的一揽子调查。这也就是说,“一般301条款"的执行是有选择性的,较为灵活的,而“超级301条款"的执行是强制的,每年必须进行,没有例外。

附件列表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上一篇美国贸易法“特别301条款”下一篇美浓部达吉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法帮网律师。
咨询法帮网律师
0


发表评论(0)

收藏到:

更多

词条信息

rexinren
rexinren
超级管理员
词条创建者 发短消息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