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俄罗斯苏维埃
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
宪法性文件之一。由列宁起草,1918年1月25日全俄苏维埃第三次代表大会批准,同月31日全俄苏维埃第三次代表大会通过。同年7月,
作为首篇载入《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根本法)》。该
宣言分为4章,共8条。它开宗明义地宣布:俄国为工兵农代表苏维埃共和国。中央和地方全部政权均归苏维埃。俄罗斯苏维埃共和国建立于各
自由民族的自由联盟基础上,而成为各民族苏维埃共和国联邦。苏维埃政权的基本任务是消灭任何人对人的剥削现象,完全消除社会的阶级划分,无情镇压剥削者的反抗,建立社会主义社会。规定废除土地私有制,宣布全部土地为全民
财产,并根据土地平均
使用原则无偿地
交付劳动者使用。宣布全国性的森林、蕴藏与水利,家畜与农具,实验农场与农业企业,工厂、矿山、铁路和其他生产及运输手段,以及一切银行等收归国有;宣布结束帝国主义
战争,废除
秘密条约;废除历来沙皇、地主和资产阶级政府所订债款;施行普遍劳动
义务制;建立工农红军并完全解除有产阶级的武装;订立不割地和不赔款的和平条约;实行反对
侵略的和平
外交政策,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