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ng Xi,约公元前545—前501,
春秋末期
法家学派的代表之一。郑国人。曾任郑国大夫,因不满
子产所铸
刑书,私自编了一部更能反映新兴地主阶级意志的《
竹刑》。反对“
礼治”,提出“不法先王,不是礼义”,主张不以先王之制为法,不以西周之礼为是,重视
法律的作用,第一个明确提出“事断于法”,即以“法”
作为判断人们言行是非曲直的
标准。邓析还私家招收门徒,创办私学,传授法律知识与
诉讼方法,并承揽狱讼,“与民之有讼者约,大狱一衣,小狱襦。民之献衣襦而学讼者,不可胜数”。这是中国法律史上
诉讼代理的创举。邓析以擅长辩论著称:“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词”,并能“持之有故,言之成理”。在他的倡导和鼓动下,当时郑国兴起改革的浪潮,给新、老贵族的统治造成严重威胁,以至“郑国大乱,民口”。最终,执政驷颛杀死邓析,但仍然“用其竹刑”。《汉书·艺文志》著录有《邓析》两篇,已佚。今本《邓析子》系伪书,但其中有一些观点反映了邓析的思想。邓析是先秦法家学派的先驱之一,其思想和主张为法家“
法治”思想的形成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