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管理,是指国家规定某些商品进出口必须从有关主管机关领取进出口许可证,没有许可证的一律不准货物进口或出口的一种职能行为。它体现了国家对涉外经济活动中对外贸易的宏观调控,是国家以实现宏观经济利益为目的的一种重要管理职能活动。
在我国,核准与发给许可证的机关是国务院授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一些临时性进出口商品,在商务部授权范围内,可由省级相关厅(委、局)核准和发给许可证。省级主管机关在商务部规定范围内,可以签发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进口货物许可证。商务部还可授权派驻主要口岸的特派员办事处在规定范围内签发进口货物许可证。全国各地区、各单位需进出口货物的,均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经主管部门和归口审查部门批准。凡法律或法规规定凭进口货物许可证进口的货物,除国务院和对商务部另行规定的以外,都必须先申领进口货物许可证,然后经由国家批准经营该项进口业务的公司进行订货,海关凭进口货物许可证和其他单证查验放行。商务部代表国家统一签发进口许可证;对商务部授权省级外贸主管机关签发本地区所属各部门部分进口货物许可证;对商务部驻主要口岸特派员办事处签发在其联系地区内有关部门的部分进口货物许可证;省级对外贸易管理部门和特派员办事处签发进口货物许可证的范围按对商务部有关通知办理;省级对外贸易管理部门和特派员办事处签发进口货物许可证的工作由对商务部直接领导和监督,定期向其汇报工作。由此可见,我国核准和发给许可证的权力机关是对商务部及其授权的单位,以及其驻口岸特派员办事处。对所有进出口商品进口、出口许可证的监督执行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口即任何进出口商品都需经设在口岸的海关查验,有进出口许可证的才予放行,没有进出口许可证的商品一律不许出入海关。
在目前情况下,为简化手续,凡国务院批准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各类公司,除了严格按照经过批准的经营范围和出口商品目录办理进口业务以外,这些公司中的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及直属的省级分公司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的外贸进口公司所进口的货物,如果是国家限制进口商品以外的,可以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有关单证查验放行。除了上面提及的三类公司外,其他各类有进口业务的公司所进口的全部货物都必须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货物许可证和有关单证查验放行。没有经过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经营进口业务的各部门、企业都不准自行进口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