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risdiction of Notarization,
公证处之间在办理
公证事务方面的职责划分。公证
管辖的划分原则有:便于
当事人申请;便于公证处
受理、审查公证事项;有利于避免管辖纠纷;便于公证职能的行使等。根据《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的规定,中国的公证管辖分为:
地域管辖、
协商管辖、
指定管辖和特殊管辖四种:(1)地域管辖。以公证处所在的
行政区域为
标准划分公证处之间的
管辖权,是最基本的一种公证管辖。根据有关规定,公证事项由申请人的
住所地、
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
公民的
住所地通常是指其
户籍所在地,
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可以
视为住所地。
法人的住所地就是
法人的登记注册地。根据地域管辖原则,公证处一般只办理所在行政区域内的公证事务。(2)协商管辖。两个以上公证处对同一公证事项均有管辖权时,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向其中一个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当事人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有管辖权的公证处从便民原则出发协商由哪个公证处管辖。(3)指定管辖。公证处之间如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其共同的上级
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司法部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有权指定某项公证事务由某一公证处办理。(4)特殊管辖。在公证机关不能行使公证管辖权的特殊情况下,根据国际条约或者
法律授权,由特定的机关、组织(如中国驻外大
使馆和
领事馆)或公民代为行使公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