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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证管辖

摘要

Jurisdiction of Notarization,公证处之间在办理公证事务方面的职责划分。公证管辖的划分原则有:便于当事人申请;便于公证处受理、审查公证事项;有利于避免管辖纠纷;便于公证职能的行使等。根据《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的规定,中国的公证管辖分为:地域管辖协商管辖、指定管辖和特殊管辖四种:(1)地域管辖。以公证处所在的行政区域为标准划分公证处之间的管辖权,是最基本的一种公证管辖。根据有关规定,公证事项由申请人的住所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公民住所地通常是指其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可以视为住所地。法人的住所地就是法人的登记注册地。根据地域管辖原则,公证处一般只办理所在行政区域内的公证事务。(2)协商管辖。两个以上公证处对同一公证事项均有管辖权时,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向其中一个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当事人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有管辖权的公证处从便民原则出发协商由哪个公证处管辖。(3)指定管辖。公证处之间如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其共同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管辖;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有权指定某项公证事务由某一公证处办理。(4)特殊管辖。在公证机关不能行使公证管辖权的特殊情况下,根据国际条约或者法律授权,由特定的机关、组织(如中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或公民代为行使公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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