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登记是
行政主管机关对法人成立、变更、终止的
法律事实进行登录,以为公示的制度。根据我国
法律规定,
企业法人和
社会团体法人,均适用法人登记。法人登记在我国还有
公法上管理的职能,但在
民法上其制度价值主要在于公示,以便于利害关系人了解法人变动的事实。所以,在民法上,法人成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仅仅存在,尚不足以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只有经过登记方可发生该事实的
法律效力。
根据法人变动的类型,登记相应有
法人设立登记、
变更登记和终止登记三类。
1.设立登记。法人设立登记的登记机关,是由法律规定的,例如负责
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登记的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通常是各级
国家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的则是各级民政部门。设立登记的
义务人,是法人设立人。
2.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的机关,与该法人设立登记机关相同,但变更登记义务人是
法人代表。变更登记的事项包括法人合并与分立以及
法定代表人、
住所、
注册资本、名称、
营业范围、增减分支机构等事项的变动。
3.
注销登记。注销登记机关也与法人设立登记机关相同,但登记义务人是
清算组。法人自注销登记完成时终止。
1.开业登记程序。
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程序是指有关法规、
规章所规定的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应依照的步骤和过程。
(1)申请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有关文件和证件。
(2)登记主管机关接受申请登记的申请后,应从
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
决定,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
2.变更登记程序
(1)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
注册资金、经营
期限、分支机构等登记事项或因分立、合并、迁移发生变更,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企业
法人变更登记程序是指有关法规规章所规定的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依照的步骤和过程。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法人和非法人企业以及经营单位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
撤销分支机构时,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没有主管部门和审批机关的,可直接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企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有关文件和证件。 1992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改进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简化了变更登记注册程序,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时,除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济性质、增、减独立承担
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外,其他登记事项的变更,可不提交主管部门审批文件。
(2)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登记后30日内,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核准变更登记的决定。
3.注销登记程序
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程序是指有关法规、规章所规定的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应依照的步骤和过程。
(1)注销登记是指登记主管机关依法对歇业、被撤销、宣告
破产或者因其它原因终止营业的企业,收缴营业执照、公章等,撤销其注册号,取消其企业法人资格或
经营权的执法
行为。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应提交: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②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③清理
债务完结的
证明或者
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务的文件。
(2)登记机关接受申请登记单位的注销申请后,应从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通知其开户银行。
(3)非法人企业注销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