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stitutional Usage,又称“
宪法惯例”。在西方
国家众多的宪
法学和政治学论著中,
宪法惯例被冠以各种各样的称谓,有的就称宪法惯例为“宪法习惯”。中国有的宪法学者也将宪法惯例表述为宪法习惯,即一些国家长期形成并得到国家认可的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习惯或传统。宪法学者们普遍认为宪法习惯就是宪法惯例,二者没有什么原则区别。不少学者认为宪法惯例是宪法习惯的集合体,即宪法惯例由宪法习惯所组成,是宪法习惯的总和,因而可以在宪法习惯与宪法惯例之间划上等号。但有的学者认为,除宪法习惯外,宪法惯例还包括:常例、前例、谅解和不成文规则;或者是规则、理解、先例和传统等。有的学者甚至还专门对宪法习惯和宪法惯例之间的不同作了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