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stribution on the Basis of Labor,按照
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的原则;是中国
宪法法定的主体
分配制度。在社会主义
公有制经济的
条件下,当社会总产值(总产品)作了各项必要的社会扣除之后,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分配。它是社会主义
公有制的特有产物,社会主义客观经济规律之一。它还包含同工同酬、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等内容。
按劳分配原则是对剥削制度的根本否定,它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理
工资收入和生活改善,正确处理
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促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均有积极作用。中国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实现宪法规定的这项内容,是中国
劳动法的重要任务和一项基本原则。中国的工资
立法,依据这一分配原则,确定工资水平、工资
标准、工资等级、
工资形式等各项制度以及企业
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和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工资改革办法。按照这一原则要求,必须使劳动报酬的分配,能够体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体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体现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熟练劳动和非熟练劳动、繁重劳动和非繁重劳动之间的差别,使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同
本人的劳动贡献、肩负的
责任和劳绩密切联系起来。1996年3月17日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工资、奖金、
津贴等为按劳分配的不同形式,其他分配方式包括利息、分红等非劳动收入。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还应依照中国宪法规定,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进入共产主义社会以后,将以人类最为理解的“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原则代替按劳分配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