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lative Chamber,指资本主义
国家议会的一种形式或称谓。一般限用于早期
英联邦成员中各
独立国家或自治殖民地的
立法机构。英国早期的一些殖民地一般只有一个立
法院或立法议会;有的殖民地还用“国家议院”等名称。在中国,立法院是国民党政府的五院之一,是依照
孙中山先生的“
五权分立”学说于1928年设立的。立法院是国民党政府的最高
立法机关。有权议决
法律、
预算、
大赦、
宣战、媾和、条约及处理其他重要国际事项等。它设有
法制委员会、财权委员会、
外交委员会等机关。立法院的正副院长,由国民党中央
执行委员会选任,并对其负责,1947年改为由国民政府主席选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