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inciple of Natural Justice,英国
普通法上一项古老的原则,是英国皇家
法院对下级法院和
行政机关行使
监督权时,要求它们公正行使
权力的原则。自然公正原则是支配
行政机关活动程序方面的规则,不是一条
实体法规则,是对行政机关公正行使权力的最低限度的程序要求。
作为最基本的公正程序规则,自然公正原则在英国
行政法中的地位正如美国
宪法上的正当
法律程序一样,是一个广泛适用的原则。自然公正原则具体包括两条规则:(1)听取对方的意见。行政机关在作
决定之前,必须听取相对方的意见,这是公正程序的最低要求。听取对方意见规则具体包括三项内容:①
公民有在合理的时间以前得到通知的
权利;②了解行政机关的论点和根据的权利;③为自己
辩护的权利。(2)不能作为自己
案件的
法官。
行政决定必须由与案件无关的行政官员作出,与案件有利益牵连的行政官员不能处理该案件,应该
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