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bject of Administrative Legal Relation,是
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之一,指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即
权利和
义务所指向的目标,包括人身、
行为和财物。人身是指人的身体和人的身份。
国家行政管理包括对人的身体的作用和对人的身份的控制,两者都可以成为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行为是指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
作为或
不作为。作为行政
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既包括
行政主体的
行政行为,也包括相对人的行为;既包括组织的行为,也包括个人的行为。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不能仅限于人的行为,因为政府的行为和企业的行为同样受
行政法的调整。
从行为的方式上看,其客体既包括作为的行为,也包括不作为的行为。从行为的主体上看,
国家行政机关、其他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
社会组织、
公民、驻华的外国组织和在华的
外国人的行为都可以成为行政
法律关系的客体。但从内容和范围上看,并非上述主体的一切行为都由行政法调整。上述主体的行为要构成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必须具备两个
条件:(1)必须是
法律行为而不是
事实行为。(2)该行为必须与国家行政管理有关。 财物是指具有
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物质资料。它可以是
货币形式,也可以是物质形式;可以是生产资料,也可以是消费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