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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立法规划

摘要

Program of Administrative Legislation,是指行政立法机关对经过预测的立法项目进行通盘考虑和总体设计,对今后一定时期内立法任务的安排和部署。行政立法规划包括法规、规章的拟定、修改、清理等项内容。编制行政立法规划可以使行政立法体系的建立朝着科学、合理的方向发展,从而保证法制的统一;也是对行政立法进行有计划管理的重要手段;它可以避免行政立法工作中人力、物力的浪费,加快行政立法的速度;有利于沟通行政立法的信息,使各级行政立法机关的立法保持相互配合、相互衔接的协调关系。 编制行政立法规划,大致应经过以下几个阶段:(1)确定编制行政立法规划的具体指导思想;(2)提出立法项目;(3)审查、调整、编排立法项目;(4)征求意见;(5)报批审查;(6)行政立法规划的组织实施。中国的行政立法规划分为五年规划和年度规划。国务院行政法规五年规划和年度规划由国务院编制局编制,报国务院审定,其程序为:(1)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就其所主管的事务提出立法建议;(2)国务院法制办通盘考虑、综合协调、拟定草案;(3)国务院审议确定。 地方政府编制规章立法规划,应当包括对现行规章的修改和废除的内容,应明确地方行政立法体系的长远规划和基本任务;应当与现行法律和政策、与国家立法规划、与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还要分别主次,合理安排顺序,注意协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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