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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

摘要

乡镇企业因为建设的需要而依法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权利。乡镇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集体土地使用权,只能设立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之上,且只能是为乡镇企业建设需要而设立。乡镇企业因为建设需要而使用土地,必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乡镇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为了促使乡镇企业的发展而设立的,具有无偿性,但乡镇企业在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给被用地单位以适当的补偿,并妥善安置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权利人依据乡镇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有权在其获得使用权的集体土地上建筑厂房进行生产,有权获得因使用该土地所得到的收益,有权排除他人对该权利的不当侵害。乡镇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之上也可以设定抵押权,但不能单独成为抵押权的标的物,只有在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建筑物抵押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才能随之而同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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