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企业因为建设的需要而依法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
占有、
使用和
收益的
权利。乡镇企业
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
集体土地使用权,只能设立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之上,且只能是为乡镇企业建设需要而设立。乡镇企业因为建设需要而使用土地,必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
自治区、
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乡镇企业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为了促使乡镇企业的发展而设立的,具有无偿性,但乡镇企业在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给被用地单位以适当的
补偿,并妥善安置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权利人依据乡镇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有权在其获得使用权的
集体土地上建筑厂房进行生产,有权获得因使用该土地所得到的收益,有权排除他人对该权利的不当侵害。乡镇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之上也可以设定
抵押权,但不能单独成为
抵押权的标的物,只有在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建筑物抵押时,其占用范围内的
土地使用权才能随之而同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