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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体土地使用权

摘要

Right to Use Collective Land,指民事主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并排斥他人干涉权利。集体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等一般属性,可以依法被转让、出租、抵押,个人享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也可以依法继承。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有一定的局限性,一般是集体组织的成员。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为农业耕作目的而设立,也可以为建设目的而设立。由于集体土地使用权建立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之上,而后者一般是农村或市郊的土地,具有可耕种性,为了防止任意地破坏或浪费耕地资源,权利人在行使集体土地使用权时,应按照土地的用途合理使用土地,不得长期闲置。集体土地使用权因为国家征收土地或集体收回土地等原因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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