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ght to Use Collective Land,指民事主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
占有、
使用和
收益并排斥他人
干涉的
权利。集体
土地使用权是一种
用益物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等一般属性,可以依法被转让、出租、抵押,个人享有的
集体土地使用权也可以依法
继承。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有一定的局限性,一般是集体组织的成员。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为农业耕作目的而设立,也可以为建设目的而设立。由于集体土地使用权建立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之上,而后者一般是农村或市郊的土地,具有可耕种性,为了防止任意地破坏或浪费耕地资源,权利人在行使集体土地使用权时,应按照土地的用途
合理使用土地,不得长期闲置。集体土地使用权因为
国家征收土地或集体收回土地等原因而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