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surance Policy,又称“保单”。是指
保险人交付给
投保人以
明示其订立
保险合同并受
保险合同约束的正式书面凭证,一般载明保险合同的各项内容,并包含有
投保单和
暂保单(如有的话)的内容。保险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保险人、
投保人、
被保险人的名称和
住所,有
受益人时,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保险标的或者保险种类;
保险危险和除外
责任;约定保险
期限的,其
始期和
终期;
保险金额或
保险责任限额;
保险费及其支付方式;保险金给付方式,以及订立保险合同的时间等。实际上,保险单并非保险合同的全部,只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保险单只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凭证之一,不构成
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若
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单签发前,保险人依保险合同应当承担的保险责任不受影响,除非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为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有及时交付保险单的
法定义务;保险单一经交付投保人,除非存在诈欺或者其他非法情形,解释或者适用各种约定或者议定的
条件,均以保险单所载明的条件为准。
人身保险单和特定情形下的
财产保险单为
有价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