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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利益原则

摘要

The Principle of Insurable Interest,指构成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并对保险合同的效力具有基础评价意义的原则。投保人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原则的根本目的在于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而更好地实现保险分散危险和消化损失的功能。但是,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其目的因为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而有些许差异。对于财产保险合同,保险利益原则禁止将保险作为赌博的工具,以及防止故意诱发保险事故而牟利的企图。对于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利益原则在于防止投保人利用人身保险进行赌博以获取不当利益,防范投保人谋财害命而维护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利益。但是,保险利益原则有以下两个例外:(1)投保人在订立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时,对保险标的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2)人身保险合同在订立时,投保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但是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失去保险利益的,并不影响被保险人的保险权利。保险利益原则起源于英国1746年的海上保险法,已经发展成为现代各国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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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的概念编辑本段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存在某种利害关系而具有的经济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成立的条件编辑本段



  1、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利益。

  2、保险利益应为经济利益。

  3、保险利益应为确定的利益。

  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1.避免赌博行为的发生。

  2.防止道德风险的诱致。

  3.限制损失赔偿金额。

保险利益原则的应用编辑本段



  (一)保险利益的认定

  1.财产保险利益的认定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主要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它主要包括现有利益期待利益责任利益

  (1)现有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现在正享有的利益,包括所有利益、占有利益、抵押利益、留置利益、债权利益等,是保险利益最为通常的形态;

  (2)期待利益又称希望利益,是指通过现有利益而合理预期的未来利益,如盈利收入利益、租金收入利益、运费收入利益等;

  (3)责任利益主要针对责任保险而言,是指民事赔偿责任的不发生而享有的利益。

  2.人身保险利益的认定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二)保险利益的存在的时间和归属主体

  1.财产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不一定严格要求投保人必须具有,但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

  2.人身保险着重强调签约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至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存在,并不影响保单的效力和保险金的给付。

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范围编辑本段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对以下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此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在财产保险中,凡可使投保人产生经济利害关系的标的,都具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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