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Insurable Interest,指
投保人或者
被保险人对
保险标的因
保险事故的发生以致
保险标的的不安全而受到
损害或者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免受损害所具有的利害关系。保险利益构成
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
投保人没有保险利益,所订立的
人身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分为
财产上的保险利益和人身上的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应当以
法律所保护的利益为限。财产上的保险利益,依其性质可以分为:
现有利益、
期待利益和
责任利益。现有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
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现存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
所有权利益、
占有利益、
用益物权利益以及
担保物权利益等。期待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
合同时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尚未存在,但基于其现有
权利而未来可获得的利益。
责任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所承担的合同上的责任、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责任利益,属于法律上的责任,以
民事赔偿责任为限。人身上的保险利益并不直接体现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之利害关系,而体现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或者信赖关系。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人身上的保险利益体现为:(1)
本人;(2)
配偶、子女、父母;(3)其他
家庭成员、
近亲属;(4)同意他人投保的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联系,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
保险公司投保的利益,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害关系,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遭受
风险事故而受损失,因保险标的未发生风险事故而受益。
保险利益的基本规定编辑本段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到保险事故发生时始终存在;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则存在于合同成立时,要求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发生保险事故时,则不追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在
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
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的适应对象编辑本段
根据《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
抚养、
赡养、或者
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
亲属。
(4)与投保人有
劳动关系的
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
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的必要条件编辑本段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合法的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可以主张的利益,而不是违反法律规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确定的利益是客观存在的、可实现的利益,而不是凭主观臆测、推断可能获得的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所谓经济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必须是可通过
货币计量的利益。
保险利益的适用范围编辑本段
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由于财产保险标的是财产及有关利益,因此,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产生于财产的不同关系。根据
民法债权和
物权基本理论,这些不同关系依此产生不同利益:现有利益、预期利益、责任利益和合同利益。
(1)现有利益。现有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财产已享有且继续可享有的利益。投保人对财产具有合法的所有权、
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典权等关系且继续存在者,均具有保险利益。现有利益随物权的存在而产生。
(2)预期利益。预期利益是因财产的现有利益而存在,依法律或合同产生的未来一定时期的利益。它包括利润利益、租金收入利益、运费收入利益等。
(3)责任利益。责任利益是被保险人因其对第三者的民事损害
行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它是基于法律上的
民事赔偿责任而产生的保险利益,如职业责任、
产品责任、公众责任、
雇主责任等。根据
责任保险险种划分,下述人员有责任保险利益:各种固定场所的所有者、经营者或管理者;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雇主;各类专业人员等。例如,汽车在行驶中因驾驶员
过错撞伤他人,加害人依法对受害人应负的赔偿责任;医生行医因其
过失对病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等。
(4)合同利益。合同利益是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的保险利益。
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虽然难以用货币估价,但同样要求投保人与保险标的(寿命或身体)之间具有经济利害关系,即投保人应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可保利益可分两种情况:
(1)为自己投保。投保人以自己的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投保,当然具有保险利益。
(2)为他人投保人身保险。保险利益有严格的限制规定,主要包括:血缘、
婚姻及抚养关系;债权
债务关系;业务关系等。
保险利益的时间限制编辑本段
1、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时间限制。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到保险事故发生时始终要有保险利益。如果合同订立时具有保险利益,而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具有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无效。如某房屋的房主甲在投保房屋的
火灾保险后,将该房屋出售给乙,如果没有办理批单转让批改手续,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因被保险人已没有保险利益而不需履行赔偿责任。
海上
货物运输保险比较特殊,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当损失发生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这种规定是为了适应
国际贸易的习惯做法。买方在投保时往往货物所有权尚未转移到自己手中,但因其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是必然的,可以投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2、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时间限制。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存在于保险合同订立时。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求投保人必须具有投保利益,而发生保险事故时,则不追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如某投保人为其配偶投保人身险,即使在保险
期限内该夫妻
离婚,保险合同依然有效,保险
公司按规定给付保险金。该规定是基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同时
人寿保险具有储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