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sumption of Fiduciary Relation,
推定规则的一种。在双方
法律关系中,一方对另一方给予信任和依赖,另一方受到这种信任和依赖,这样在他们之间就建立起了一种信托关系。这种关系不仅限于
法律意义上的受托人(比如信托业务中的受托人、
代理关系中的
代理人以及
监护人、
遗嘱执行人和
遗产管理人等)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它们同时还包括了事实上的信托或信任关系,比如同一
家庭的成员间的关系、医生与病人之间的关系、牧师与教区居民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一旦建立,受托人就对委托人负有特殊的“人的
义务”。在实践中,“如某人通过采用实际的或依信托存在的
欺诈手段,通过
胁迫或滥用他人给予的信任,通过实施
侵权行为或通过采用导致
显失公平后果的
行为或其他不正当的行为,获得或持有了依衡平法或
道德准则不应获得或持有的法律上的
财产权,
法院就可以推定在他与受
损害方之间发生了信托关系,并因此而令其承担衡平法上的返还
财产的义务,以防止其非法地和不当地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