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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嘱执行人

摘要

Executor of Testament,指在遗嘱发生法律效力后,有权按遗嘱人的意志使遗嘱中对遗产所作出的积极的处分行为以及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实现的人。遗嘱执行人的职责为审查遗嘱中各项处分的真实涵义以及遗嘱是否真实合法;清理遗产,制作遗产清单,查清遗产的名称、数量、地点、价值等情况;管理遗产,清结遗嘱人生前的债权债务代理参加关于遗产的诉讼;保护遗产,排除执行遗嘱的各种妨碍;按照遗嘱内容要求分配遗产,执行遗赠,将遗产转移给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缴纳遗产税等。世界各国关于遗嘱执行人的产生有不同规定:一种是由遗嘱人指定或委托第三人指定遗嘱执行人,另一种规定遗嘱人只能以遗嘱指定一人或数人为遗嘱执行人,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指定,也不承认法院选任的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可以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遗嘱执行人按其产生有指定遗嘱执行人和法定遗嘱执行人两类。在指定遗嘱继承人时,未成年人禁治产人均不得被指定为遗嘱执行人。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以及遗嘱的见证人等,均可以作为指定遗嘱执行人。指定遗嘱执行人属于遗嘱人的单方法律行为,不管被指定的人或受委托的人是否同意,均为有效。但被指定的遗嘱执行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受执行遗嘱的任务。在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未就是否接受执行任务作出回答的,经过催告期间仍无回答的,有的国家规定视为拒绝,有的国家规定视为接受委任。中国现有《继承法》对此没有明文规定,也无催告期间制度。法定遗嘱执行人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享有执行人资格的人。法定遗嘱执行人适用于三种情况:当遗嘱人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或委托他人为指定遗嘱执行人时,或是指定遗嘱执行人拒绝接受指定,或指定遗嘱执行人死亡、丧失执行人能力等。中国法定遗嘱执行人即为全体法定继承人,在没有法定继承人、或者法定继承人没有执行能力时,由遗嘱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继承开始地点的基层组织作为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的法律地位有代理权说和固有权说两大类。代理权说又有不同观点:第一种以法国为代表,主张遗嘱执行人是遗嘱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人;第二种以德国、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为代表,主张遗嘱执行人是继承人的代理人;第三种主张遗嘱执行人是遗产的代理人。固有权说学者认为遗嘱执行人是基于自己的权利而执行遗嘱,此种学说又有不同观点:机关说主张遗嘱执行人是维护遗嘱人利益和实现遗嘱人意思的机关;限制物权说,主张遗嘱执行人是遗嘱人的有限制的权利承继人或受托人,其在遗产上享有限制的物权;任务说主张遗嘱执行人如同破产管理人,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在遗嘱所定的范围内,能够独立地为他人利益而处理他人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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