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人是“遗嘱继承人”的对称。指非通过遗嘱,而是由法律预先直接规定了其继承资格、继承顺序和继承份额的有权继承遗产的人。各国法律上一般是以血亲关系、姻亲关系、扶养关系以及传统习惯等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但各国规定的范围不同,如德国采用无限制主义,只要有血缘关系可寻之处就可有继承权,而中国规定的仅限于三代以内的有限亲属。包括第一顺序,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以及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以及第二顺序,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属于法定继承人。
法定继承又称为无
遗嘱继承,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实际发生的
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种: 1、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下遗嘱; 2、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
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3、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4、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继承人
死亡; 5、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到的遗产; 6、遗嘱未予
处分的遗产。 所谓法定继承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有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被继承人亲属。其范围,根据我国
继承法的规定,包括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所谓配偶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与其保持
婚姻关系的人,即被继承人的妻子或丈夫。 所谓子女是指与被继承人有最近血缘关系的
直系血亲,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养子女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
抚养义务的,也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子女享有
平等的继承权。 父母是子女的在血缘上最近的直系尊血亲,对子女的遗产享有继承权。但是子女被他人
收养后,生父母与生子女之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随即解除,生父母和生子女之间,互相不再享有继承权,父母的范围包括生父母、
养父母和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扶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 对继子女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同时对生子女的遗产也享有继承权。 兄弟姐妹之间是血缘关系最近的
旁系血亲,其范围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其中继兄弟姐妹因扶养关系的存在而相互继承遗产的,不影响兄弟姐妹继承其亲兄弟姐妹遗产的权利。 祖父母、外祖父母是指被继承人的二
亲等的直系尊血亲。 在所有上述法定继承人中,我国《
婚姻法》又分别将其划入不同的继承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被继承人有
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时,其遗产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或第一顺序 的继承人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时,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方能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一) 法定继承人继承顺序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谓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人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由于这种继承中是只是在没有遗嘱时发生
法律效力的,故又称无遗嘱继承,也因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只限于被继承人的亲属,所以也称为
家庭继承。
我国继承的基本特征,具有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法定继承以一定的
人身关系为前提,即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份额的根据是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血缘关系、婚姻关系和收养关系。如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配偶各法定继承人,其根据是存在血缘关系;规定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法定继承人,其根据是存在血缘关系:第二,法定继承中对法定继承人范围、法定继承顺序、继承份额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等任何组织和
公民均无权予以改变。
(二)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个祖父母。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在赡养义务的,
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确定上述继承的依据,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婚姻关系;(2)、继承人与被子继承人的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3)、
近亲属间共同生活密切程度和继承人生与被继承人生前之间的扶持关系的情况,
在两个法定继承人顺序之间,第一顺序人有
优先权,即被继承人死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
财产。在没有第一顺序人或者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财产或者是被剥夺继承权的情况下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在处于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中,各继承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他们不分男女老幼,不论属于何种亲属(是血亲还是养亲或者是扶持关系的继承),均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
平等权利,不得相互排斥。各继承人同时继承,除法律另有规定或继承人有约定外,应均等的获得遗产。排列在前的继承人,不得多分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