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终止是指合法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上述概念有三层,其基本含义:
1、合法婚姻的存在是前提。
2、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是婚姻终止的原因。
3、婚姻终止必然引起一些法律后果。
引起婚姻终止的原因有二:一是婚姻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死亡(包括宣告死亡);另一种是婚姻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即离婚。
1、因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死亡而终止婚姻关系 一方当事人死亡分为两种:一是自然死亡;二是被宣告死亡。
2、因离婚而终止婚姻关系
离婚是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夫妻双方是离婚的平等主体。
第二、离婚的法律后果是解除婚姻关系。
第三、离婚在程序上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第四、离婚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民事法律行为。
3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
新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可撤销婚姻,是指婚姻成立时违背某些婚姻要件,依法应当撤销的婚姻。
婚姻法第11、12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无效或被撤消的婚姻,自始无效。
从世界离婚制度的历史来看,大体依次经历了如下几个阶段:
1、禁止离婚主义 所谓禁止离婚主义是指夫妻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均不得离婚。
2、许可离婚主义,许可离婚主义是指允许解除婚姻关系的立法主张。
3、专权离婚主义。专权离婚主义是指男子享有较多的离婚权,妇女或者没有离婚权或者受到极为严格的限制。
4、限制离婚主义。限制离婚主义是指夫妻双方均享有离婚请求权,但法律对离婚条件严加限制的立法主张。
5、自由离婚主义。自由离婚主义是指根据夫妻双方或一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法律上要求具备一定具体理由,即可准予离婚的法律主张。
无过错离婚,又称破裂主义离婚,指离婚以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为充分要件,无须一方有过错。
无过错离婚是婚姻自由的体现,具体而言,有以下特点:
第一、它能减少离婚当事人的敌意与痛苦
第二、夫妻关系是相对关系,其内情外人不得而知。
1、我国古代的离婚制度
2、国民党统治时期的离婚制度
3、解放前革命根据地的离婚立法
4、新中国成立后的离婚制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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