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ght to the Use of Farmland,民事主体以种植、养殖、畜牧等农业目的,对
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农用土地进行
占有、
使用和
收益的
权利。农地
使用权在性质上属于
用益物权。
作为农地使用权建立基础的农用土地,可以是由
法律规定的农地,也可以是依据自然属性确定的农地,包括森林、山岭、草原、滩涂、水面等。农地使用权的目的,是在他人所有的土地上进行农业活动,即为了获得土地上的收获物、养殖物、畜产品等农业收益而使用土地。农地使用权基于
法律行为而设立,其设立
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农地使用权人为了从事农业活动,应当合理地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给土地造成本质上的
损害。农地使用权人主要享有以下权利:在农地上修建必要的附属设施,并在
期限届满时取回这些设施;将农地出租或发包给他人经营;将农地使用权出资;将通过
拍卖方式而取得的在国有或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上设立的农地使用权转让或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