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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地使用权

摘要

Right to the Use of Farmland,民事主体以种植、养殖、畜牧等农业目的,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农用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权利。农地使用权在性质上属于用益物权作为农地使用权建立基础的农用土地,可以是由法律规定的农地,也可以是依据自然属性确定的农地,包括森林、山岭、草原、滩涂、水面等。农地使用权的目的,是在他人所有的土地上进行农业活动,即为了获得土地上的收获物、养殖物、畜产品等农业收益而使用土地。农地使用权基于法律行为而设立,其设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农地使用权人为了从事农业活动,应当合理地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给土地造成本质上的损害。农地使用权人主要享有以下权利:在农地上修建必要的附属设施,并在期限届满时取回这些设施;将农地出租或发包给他人经营;将农地使用权出资;将通过拍卖方式而取得的在国有或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上设立的农地使用权转让或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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