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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地所有人的买取权

摘要

Right to the Using Land of Owner of Land,农地使用期届满时,农地所有人享有的按照合理价格购买农地使用权人在农地上附属设施的权利。为了实现特定的使用目的,农地使用权人可以在农地上建造必要的附属设施,该设施的所有权归属于农地使用权人。当农地使用期届满时,农地使用人应当恢复土地的原状,取回这些设施。但是,如果这些附属设施不便取回而其继续存在又对土地有利,由农地所有人以向农地使用人支付设施的合理价格为条件,取得这些设施的所有权,既便利于农地使用人,又利于保持设施和土地的经济价值,比由农地使用人取回这些设施更有效率。故农地所有人如果提出以合理的价格购买这种附属设施时,农地使用人不能以其他的理由拒绝。因此,与农地使用人的取回权相比,农地所有人的买取权处于优先实现的地位。农地所有人的买取权不是法律强行性规定的权利,如果当事人约定排除该权利,应当从其约定。农地所有人买取权的行使,以该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价格为必要,如果其仅仅有表示购买的意思,而并没有支付价格,或支出的价格不合理,农地使用权人也就没有同意购买的义务。农地所有人支付的价格,既可以是这种附属设施的时价,也可以是当事人约定的价格,只要出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显失公平,均应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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