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ght to the Using Land of Owner of Land,农地
使用期届满时,农地所有人享有的按照合理价格购买
农地使用权人在农地上附属设施的
权利。为了实现特定的使用目的,农地
使用权人可以在农地上建造必要的附属设施,该设施的
所有权归属于农地使用权人。当农地使用期届满时,农地使用人应当恢复土地的原状,取回这些设施。但是,如果这些附属设施不便取回而其继续存在又对土地有利,由农地所有人以向农地使用人支付设施的合理价格为
条件,取得这些设施的所有权,既便利于农地使用人,又利于保持设施和土地的经济价值,比由农地使用人取回这些设施更有效率。故农地所有人如果提出以合理的价格购买这种附属设施时,农地使用人不能以其他的理由拒绝。因此,与农地使用人的
取回权相比,农地所有人的买取权处于优先实现的地位。农地所有人的买取权不是
法律强行性规定的权利,如果
当事人约定排除该权利,应当从其约定。农地所有人买取权的行使,以该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价格为必要,如果其仅仅有表示购买的意思,而并没有支付价格,或支出的价格不合理,农地使用权人也就没有同意购买的
义务。农地所有人支付的价格,既可以是这种附属设施的时价,也可以是当事人约定的价格,只要出于当事人真实的
意思表示,且不
显失公平,均应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