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quisition by Agreement,又称“不
公开收购”。指收购人与被收购
公司的个别
股东(通常是大股东)订立
股份转让协议,以约定价格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持有的
股份,从而以实现其收购目的的
上市公司收购方式。协议收购具有以下特点:(1)协议收购是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的个别股东之间进行的收购
行为,因而协议收购的相对人是特定的,通常是被收购公司的较大股东。(2)在协议收购的场合,收购协议实际上就是
股份转让合同,其订立方式与一般的合同订立方式无异。(3)协议收购是不公开进行的,通过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个别股东之间个别进行的
要约承诺过程达成收购协议。在协议收购的协议达成之前,收购协议的
协商过程、收购协议的内容等,通常不需要公开。(4)协议收购也是对
证券市场有较大影响的交易行为,特别是对被收购公司
股票价格和
股东权益有较大影响。因此,收购人进行协议收购时,也要遵守
证券法有关规定,特别是收购协议达成后要
信息公开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