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wner of Trade Secret,指可以主张
商业秘密权的人,即
商业秘密权利人,包括拥有商业秘密的人,也包括不是拥有,但却在控制商业秘密的人,如技术许可
合同的被许可方。相同的
技术秘密,可因独立开发或者其他合法原因,为不同的主体分别拥有或控制。商业
秘密权的主体包括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这一问题有两种认识途径。第一种是根据中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认定商业秘密权是经营者享有的权利。第二种是根据中国《
民法通则》中保护
知识产权的规定,认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享有商业秘密权。例如即使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可以不参加经营,但其保密
状态下的
发明创造,构成商业秘密。第二种途径与国际公约的要求一致,并为中国实践采纳。例如中国
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局在《关于禁止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当中,对商业秘密权主体做了进一步解释,规定本规定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
所有权或者
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