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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的使用要求

摘要

The Requirement for the Use of Registered Trademark,对于已注册商标的一种具体要求。多数国家商标法中都明确规定,如果在一定的连续期限内不使用已注册商标,将有可能被撤销该商标的注册。 对于这一连续不使用的期限,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多数国家规定为连续5年,如英国、德国、法国等欧洲国家;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前苏联等东欧国家、日本和中国规定为3年;美国原来规定为2年,已经改为3年;TRIPs的规定为3年。连续没有使用的注册商标被取消注册有多种方式,有些国家(如德国)规定,这种撤销商标注册决定由主管商标注册的行政机构作出,有些国家(如法国)规定,这种撤销注册决定要由司法部门作出,有些国家(如英国)规定,商标注册机构或司法部门均有权作出这种撤销决定,而少数国家(如美国)则规定,要由商标注册人自己提出弃权申请,而不是由商标主管机构或司法部门作出撤销决定。大多数国家要求司法部门或商标行政主管机关需根据任何有关第三者提出的撤销请求,方可作出撤销商标注册的决定,有些国家也允许商标注册主管机关依法主动作出对某些注册商标的撤销决定。按照TRIPs的规定,注册商标至少连续3年不使用,又没有妨碍使用的有效理由,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撤销其商标注册。对于注册商标使用的解释各国也不相同,一般都是比较宽的。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当然是使用,在几类商品中同时注册的商标,仅在其中一类商品中使用,有的国家也承认其有效使用,仅仅在广告中或展览会上用到了某个商标,也视为符合使用要求。TRIPs中规定,在商标受其所有人控制时,他人对商标的使用也承认其符合使用要求;由于政府干预(如限制进口等)造成的商标不能使用,应被视为“有正当理由的”不使用,不能据此将其注册商标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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