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ilding Tenancy,
地役权的一种。指为建设构筑物而利用他人建筑物的
权利。罗马法、前苏联
民法等
法律中规定的
物权类型。建筑权的特征在于使供役地所有人承受特定
义务,以提高需役地的利用。建筑权起源于罗马法,当时的建筑权主要有以下类型:(1)架梁地役,即
役权人建筑房屋时得以栋梁穿架于邻居墙壁的权利;(2)支撑地役,即役权人利用供役地的墙壁搭建房屋的权利;(3)建筑物突出地役,即需役地所有人建筑
阳台、屋檐等伸入邻地上空的权利;(4)建筑物加高地役,即房屋超过一定高度而与邻居设定的役权。在现代,德国民法和瑞士民法以罗马法为基础规定了建筑权的相关内容。建筑权的设定,须有书面契约并进行登记方可生效。该权利随建筑物的移转而移转。建筑权消灭,建筑物成为土地的组成部分而归属于土地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