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ondary Right of Superficies,又称“下级
地上权”。以地上权为
本权而再次设立的地上权。在地上权设立之后,地上权人可以与
第三人达成协议,在自己所支配的
不动产之上设立次地上权。次地上权的设立
条件,与地上权完全一致,只是该
权利建立的基础是地上权。次地上权人根据其权利,支配地上人支配范围内制定土地的地表或者地表的上下空间,或者仅仅支配不连接土地地表的上层空间或者下层空间。由于在现代社会中,城市人口日益密集,土地日益宝贵,人们需要充分利用土地,向脱离土地地面的上下空间发展。科学技术的发展进步,为人们实现这个目的提供了良好的基础;而次地上权制度,则为土地上下空间脱离地面而独立成为
民法物权的客体提供了新的
法律手段,有利于人们实现上述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