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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次地上权

摘要

Secondary Right of Superficies,又称“下级地上权”。以地上权为本权而再次设立的地上权。在地上权设立之后,地上权人可以与第三人达成协议,在自己所支配的不动产之上设立次地上权。次地上权的设立条件,与地上权完全一致,只是该权利建立的基础是地上权。次地上权人根据其权利,支配地上人支配范围内制定土地的地表或者地表的上下空间,或者仅仅支配不连接土地地表的上层空间或者下层空间。由于在现代社会中,城市人口日益密集,土地日益宝贵,人们需要充分利用土地,向脱离土地地面的上下空间发展。科学技术的发展进步,为人们实现这个目的提供了良好的基础;而次地上权制度,则为土地上下空间脱离地面而独立成为民法物权的客体提供了新的法律手段,有利于人们实现上述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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