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ory of Corporate Organism,关于
法人本质的理论之一。该理论认为,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有两种意思发生,其一为个人意思,即单个的个体所具有的意思;其二为共同意思,即单个的个体经过整合而成的团体之意思。个人意思乃单个的个体基于自身利益的要求所为的意思,共同意思乃团体组织基于整体的利益要求所为的意思,故单个的个体意思使其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而共同的意思整合使此种团体有其独立的意思,
法律对于此种共同的团体意思亦如个体意思一样赋予其一定的法律上的人格,即所谓的团体人。法人有机体说,相对于
法人拟制说而言,是历史上的一大进步。但此种理论存在这样的问题:有
意思能力者,始得为
权利主体,有独立的主体资格;无意思能力者,则不得为权利主体,无独立的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