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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担保物权

摘要

Real Right for Legal Security,又称“费用性担保物权”,“约定担保物权”的对称。在一定要件下,因法律规定而当然产生的担保物权。只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无需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来设立担保物权,担保物权即自动产生的情形,留置权法定抵押权等均是法定担保物权。法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通常是因为债权人对担保标的物实施劳务、提供材料、予以保全或者增加价值而产生的,债权人对担保标的物支出了一定费用,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也为了鼓励人们积极实施创造担保标的物价值的行为,遂有法定担保物权制度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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