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tutory Consortium,依
破产法应交由
破产清算人占有支配的归
破产人所有并可
强制执行的一切积极
财产。各国破产法关于
破产财产的规定多限于法定财团之规定。法定财团具有不可变更性,依法构成、依法管理,是
现实财团的核心、
分配财团的基础。法定财团的范围因各国破产
立法的不同而有差异,日本破产法规定之法定财团包括
别除权标的物,而中国破产法规定之法定财团则不包括别除权
标的物,英国破产法则又将法定财团扩及于破产人位于国外的财产。法定财团的范围差异在采用
膨胀主义和
固定主义的
国家之间更为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