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aim for Eliminating Hazards,
物权请求权的一种,指
物权人对有可能造成自己的
占有物
损害的设施的物权人或者占有人,请求其消除
危险的
权利。该权利所针对的危险,为占有妨害,即剥夺占有以外的另一种物权侵害和占有侵害。占有妨害主要有环境污染、有害噪音、烟雾、污水、废渣、震动、无线电波等对权利人的正常生活和经营的妨害以及对个人工作生活设施的妨害。但是,这时所指的妨害仅仅是有发生的可能、有造成妨害的危险而非实际的已经发生的妨害,并且,此种占有妨害虽未发生,但有充分事实
证明其可能发生。例如,物权人发现相邻人的房屋墙壁因地基损坏而倾斜,如其
倾倒,必将损坏自己的房屋。此时,相邻人房屋墙壁的倾斜,就是
对物权人占有妨害的危险。所以
法律均赋予物权人消除危险的
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向造成危险的物权人或占有人提出,不受
诉讼时效的限制。因造成危险的
责任在于危险设施的物权人和占有人,故消除危险的费用当然应由危险设施的物权人和占有人承担;其生活或者生产经营因此受到妨碍的,应自负其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