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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情人员

摘要

Person in the Know,指证券法上指因其职务、职责、业务或控制关系而可以正当地获取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知情人员可以随时掌握内幕信息,属于内幕交易行为易发人群。中国《证券法》规定了知情人员的范围,其一可以对其证券交易行为进行重点监督;其二对其行为实行事实推定,即在内幕信息未公开期间,只要知情人员进行了证券交易活动,即推定其在从事内幕交易;其三,对其行为实行过错推定,即如果知情人员的知情交易行为不是利用内幕信息,由知情人员自己举证证明。《证券法》规定知情人员范围的目的在于减少内幕交易行为、确保证券市场交易活动的公平性和秩序性。证券市场发达国家证券法所规定的知情人员的范围略有不同。中国《证券法》规定的知情人员包括:(1)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3)发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6)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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