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angibilit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知识产权的一种基本特性。知识
产权作为一种
无形财产权具有一般无形
财产权的无形性,这是与有形
财产权的根本区别所在。有些
大陆法系国家把知识产权称为“以
权利为
标的”的“
物权”,一些英美
法系国家把知识产权称为“
诉讼中的
准物权”和“无形准
动产”,都充分反映出知识产权的这一特性。(1)有形财产权一般特性为对某种物的
占有,而知识产权一般表现为对某项权利的占有,两者表现形式不同。(2)有形财产权的标的是有形物本身,是有形的,
知识产权的标的是某种权利,是无形的。(3)有形财产权的利用和转移一般表现为有形物的消耗和转移,知识产权的利用和转移一般并不引起相关有形物的消耗和转移。(4)知识产权的标的具有可分别利用性,即在同一时间、不同地点可由多人分别按各自的方式加以利用;对于有形财产权的同一有形
标的物而言,则不具有可分别利用性。(5)对有形财产权的侵害
行为直观、明显易辨,而对于知识产权的侵害行为不一定都很直观、明显,既有直接的,也有间接的,情况多种多样,比较复杂,给
侵权的判定增加了难度。无形性是知识产权的最基本的性质,其他特性都是在从基础上形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