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ght to Scientific Discovery,指科学发现者对其科学发现所享有的
权利,属于一种
知识产权。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第8款对“知识
产权”的定义中,明确规定“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属于知识产权。所谓“科学发现”是指人类对自然物质世界客观存在的现象、特征或规律所作出的前所未有的科学的阐述
和解释。科学发现的成果一般属于理论科学和基础科学,它所揭示的是自然物质世界的客观规律。科学发现权的权利主体是科学发现者。科学发现权的权利客体是科学发现成果所揭示的自然物质世界的客观规律。科学发现权的权利内容主要是科学发现者的
人身权,这种人身权是永存的,不可转让;科学发现权的权利内容也包括一些
财产权,这种
财产权是可以转让的。从知识产权的角度对科学发现权的保护,主
要保护的是科学发现权中的人身权,对科学发现权中的财产权保护未作明确规定。与科学发现权有关的国际公约是1978年3月由保加利亚和捷克斯洛伐克发起、在日内瓦通过的《
科学发现的国际登记条约》,该条约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